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