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