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