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