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审批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