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