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尊敬爱护老年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使老年人在社会、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