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老年人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受赡养扶助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继承权、居住权和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