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适当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纠正,经教育不改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凡属国家法律、法规有处理、制裁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