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揭发、检举、起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