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揭发、检举、起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