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者处分;行为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训诫;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