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