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障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差距。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女职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农村妇女生育保险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