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报道妇女的事务时,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