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以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