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以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