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第二十一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请求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修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