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