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历史地名保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