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民政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历史地名保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