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