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