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景区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市、县(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青山保护、生态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