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促进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促进、统筹协调、规划调控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交通、林业、水务、价格、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业发展促进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资源的使用、经营单位应当配合资源管理机构做好旅游资源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