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保护景区生态环境,不得采石挖土、攀树折枝,采摘枫叶、花卉,践踏草坪等。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景区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宣传,对破坏景区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