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建设贯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区与旅游集散中心、车站、机场、宾馆酒店、核心客源地的连接和疏导通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路及服务设施,开通重点旅游景区公共交通专线。

鼓励旅游经营者在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立旅游服务接待站点,提供旅游咨询、车辆租赁、旅游商品、导游、景区票务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