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

供销、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交通、环保、林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