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七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