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交由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