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