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险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