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