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