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