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审议时,报请机关应当派员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