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