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