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第十二条有效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