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第十一条有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要求。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