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和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