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