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突出楚汉名城、革命胜地、湖湘文化、山水洲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一)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二)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三)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四)传统文化艺术、传统工艺、老字号、百年名校和历史地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