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通信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举报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