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普及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设施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