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专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