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