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