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人才培养和引进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