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专利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