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