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