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