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可以依法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与专利相关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