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与专利有关的技术咨询、评估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在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引进专利相关人才和团队。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建设专利培训基地和人才实践基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