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帮助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